?? 有 限 公 司 比較 無 限 公 司 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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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資公司 |
合夥商號 |
法團公司 |
開業手續 |
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。 |
合夥人之間訂立合約,並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。 |
擬定股東及董事架構後,根據公司註冊處規定辦理註冊,成功註冊後再辦理商業登記。上述手續亦可考慮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辦。 |
費用及往後的支出 |
商業登記註冊費。 |
與獨資公司一樣。 |
·需繳交公司註冊費用、名義股本註冊費,如果由會計師或律師代辦需另外收費。 |
債務/法律責任 |
經營者需對商號負有無限的債務和法律責任。 |
合夥人需共同承擔所有經營上的債務責任,債務和法律責任並且沒有上限(有限責任合夥公司除外)。 |
有限公司的責任僅限於在公司所持有的資產。股東的責任則只限於投資股份的金額,並不涉及個人財產。無限公司則除外。 |
經營者人數 |
一位經營者。 |
2人或以上,不超過20位合夥人(某些指定的專業行業如會計師、律師除外)。 |
1人或以上。有50位以上股東的公司須註冊為公眾公司。 |
管理權和公司擁有權 |
經營者同時擁有公司管理權及所有業權。 |
合夥商號的管理權及業權等詳情會於合夥人合約中訂明。
如沒有訂明者,則所有合夥人可享有同等的管理權及業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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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的董事擁有公司的管理權。公司股東則按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業權,但沒有管理權。 |
稅務 |
經營者需按利潤納個人利得稅。東主可選擇以個人入息稅形式課稅,以獲得免稅額的優惠。 |
合夥商號須以利得稅形式評稅,個別合夥人可申請以個人入息稅形式課稅,以獲得免稅額的優惠。 |
法團公司以公司利得稅形式課稅。課稅以後的利潤可當作股息向股東派發,股東毋須再次為股息課稅。 |
公司延續性 |
隨經營者轉讓、破產、結業而結束。 |
根據《合夥條例》,如任何合夥人死亡、破產或精神不健全,或在其他法例註明的情況下,除非合夥人之間另有協議,否則該合夥商號即告解散。 |
法團公司是獨立法人身份,不會因個別股東轉讓股份、破產或死亡而結束。 |
經由核數師 |
毋須 |
毋須 |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131條,公司每年須委任核數師審核帳目。 |
資本及資產 |
所有資本由獨資經營者籌集。所有資產亦由其個人擁有。 |
資本由各合夥人籌集。資產由合夥人全體或部分擁有(視乎所訂定的合夥合約內容)。 |
資本由公司成員籌集。資產以公司名稱持有。 |